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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瘦肉精”牛肉的企业为何难被追责(2)

发布时间:2013-11-15  来源:中国青年报
摘要:做不到100%的检测 在警方的讯问笔录里,关于牛肉制品生产把关不严的记录比比皆是,令人触目惊心。一位员工说, 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公司尿检肉检比例都达到100%,但世博会之后就放松了。 安格斯牛业公司在向政府

  做不到100%的检测

  在警方的讯问笔录里,关于牛肉制品生产把关不严的记录比比皆是,令人触目惊心。一位员工说, 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公司尿检肉检比例都达到100%,但世博会之后“就放松了”。

   安格斯牛业公司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一份报告里,解释了为什么不能一直坚持100%的抽检比例。这份报告落款日期为2011年11月5日,题为《关于 上海工商局抽检我司安格斯冷鲜牛肉发现含有瘦肉精事件的相关说明与报告》,文中详细阐述了该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首先是“部分 养殖户受利益驱动,在牛出栏15天以前停药”,导致“瘦肉精”宰前无法完全被检出。其次是尿样试纸检测“瘦肉精”,“存在检测结果与第三方检测有一定偏差 的情况”。尤为详细的是第三个困难:牛的不同部位生陈代谢情况不同,导致同一头牛不同部位的检测结果不同,企业无法做到对每头牛的每个部位都进行检测;如 果一头牛的每个单品都送第三方检验,单头牛数十个品种的检验费就超过1万元,而一头牛的价值也就1万多元。企业自己购买检验设备也非常昂贵,达300多万 元,如果所有部位都检验每头牛所需耗材会达到5000元,“这是一个企业经济上难以承担的”。

  报告还称,“屠宰行业是微利行业,无法建立先进、专业的实验室。当前,全行业单头牛的毛利润不超过300元,如每头牛都送第三方机构检测是企业无法承受的(每头牛单个样品的第三方检测费约1200元)。”

  最后,报告总结“瘦肉精”的问题在于“源头”,“当然我们作为下游生产环节也要负上检测和安全监督责任。由于目前所有屠宰企业都无法做到100%的检测,就算我们公司安全停产了,如果不解决源头问题,‘瘦肉精’问题肉还会通过其他屠宰生产企业流进市场……”

  人容易处罚,企业却能逍遥法外?

  今年3月,辽宁省又通报了2012年全省查处的8起“瘦肉精”事件,其中7起是在肉牛中检测出“瘦肉精”。这也呼应了与此前不久上海媒体报道的现象:根据近年检测及监测数据,牛只养殖中违禁添加“瘦肉精”现象呈上升趋势。

   国家明令禁止,挡不住利益熏心的养殖户以身试法。但谁能逍遥法外呢?据悉,对于在上海查处的“瘦肉精”牛肉事件,涉案的大连瓦房店市肉牛贩养户宁某、戚 某,已经受到依法处理,分别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并罚金两万元。瓦房店市动物检疫所派驻安格斯牛肉公司驻厂检疫人员冯某和王某,分 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而安格斯牛业公司的刑事责任却迟迟未能落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悉,瓦房店 市人民检察院经认真调查研究,明确安格斯牛业公司是上海“瘦肉精”事件的犯罪主体,并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然而,安格斯牛业公司去年停产后早 已人去房空,法院的传票迟迟无法送达。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检方提供的电话和地址,一直联系不上该公司的人,时间已长达两个月以上。日 前,该院已经向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去函,检方正在查找安格斯牛业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 表示,在上海“瘦肉精”牛肉事件中,安格斯牛业公司涉嫌“单位犯罪”,如果刑责落实,应该会判处罚金。但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有些单位确实委派不出诉讼代 表人或根本无法送达至单位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不能缺席审判,但也正是因此,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往往最终不了了之。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的今天,如果涉嫌犯罪的企业关门大吉一躲了之,就能逃避刑责,其犯罪成本也未免太低。

  彭逸轩律师说,国家可以考虑设立食品安全保证金制度,一旦单位涉嫌犯罪拒不应诉或无法查找的,可通过缺席审判的方式进行审理。单位需要承担罚金责任的,即可将保证金直接冲抵罚金,以避免“空判”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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