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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动物疫病监测采样 每头猪补助30元

发布时间:2017-02-22  来源:新农网
摘要:为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强化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南京市财政、农业部门近日印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分类、用途、扣除国家

  为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强化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南京市财政、农业部门近日印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分类、用途、扣除国家与省相关补助后市与区分担比例以及相关补助标准等。各专项资金纳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或部门预算。市对区补助采用因素测算。特殊和临时性事项经市财政局、市农委核定后,可采取定向补助或奖补的形式予以安排。

  《办法》在全面落实部、省资金配套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南京实际,适当提高了部分畜禽扑杀标准(含强制免疫不良过敏反应引起的死亡);鼓励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参加农业保险,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重大动物疫病除享有本办法扑杀补贴外,不影响农业保险赔付金的领取;增加了动物疫病和动物疫情监测采样补助,采样补助费标准为禽类10元/羽、猪或羊30元/头、牛50元/头。

  与此同时,《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按年度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是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动物防疫免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执法装备配备、应急物资储备、防疫应急能力、疫苗冷链建设、重大疫情扑杀、无害化处理、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情况、区级资金实际支出和管理情况等。对于违反本办法,滞留、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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