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科学养猪致富本是件好事,不仅丰富市场物质,还可以收获财富。但若未经林业、国土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农用地建猪舍养猪,或者未经环评审批,产生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就可能因此涉嫌犯罪。
福建南平市延平区罗某在未取得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挖林地建养猪场,造成大面积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被毁坏。近日,延平区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对罗某刑事拘留,并送往南平市看守所羁押。
据办案民警介绍,罗某今年64岁,是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也是南平市养猪协会会长,他非法占用林地建设的养猪场位于水南街道东坑村大坪小组“松树垅”山场的山地。
“没想到我的养猪场是非法占用林地,涉嫌构成犯罪。”罗某表示,从1978年开始他就与猪结缘,在副食品基地任兽医、场长,2004年在原地成立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并拆掉原有养猪场,推平山场,建设成八座猪栏,后又建设了24座猪栏,一座工人宿舍楼、一座饲料仓库、一座门卫楼,并对场区内道路进行水泥硬化,一直经营至今。
“延平区森林公安分局在对辖区养猪场进行排查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延平区森林公安分局刑办案民警介绍。
经林业技术人员对非法占用林地进行现场位置、占用林地面积、性质和毁坏程度鉴定,该养猪场占有林地为非生态公益林,面积为23.76亩,林地原有植被、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罗某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此懊悔不已,他表示将与其他股东商议,尽快将猪场拆除,并劝说更多的养殖户及早拆除猪场,还延平绿树水青山。
检察官普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数量较大情形: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第(2)(3)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5)非法占用并毁坏第(2)(3)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正式实施,下面我简要讲几条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节选)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三)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五)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六)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七)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