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韩城、泾阳收购来生猪,不向当地申报检疫,却在咸阳市渭城区找人开具检疫证明;拉回屠宰场后,派驻屠宰场的检疫员没有检疫就出具准宰通知,导致95头问题猪流向市场,仅有28头因及时检出瘦肉精被销毁,其余全部售出无法追回。
今年5月,检疫员、屠宰公司负责人、采购员等5人获刑。
近日,西安中院终审裁定,准许提出上诉的4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8头猪检测出瘦肉精
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审查认定,2011年5月13日,世园会食品安全监测领导小组设在西安南郊电视塔附近某超市的联合检测组在对入园猪肉例行检查时,所抽检的两个样品中,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沙丁胺醇均呈阳性。该超市所购此种猪肉共56片,均出自西安市大汉屠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汉屠宰场)。
2011年5月12日,大汉屠宰场采购员王某在韩城收购生猪65头,在未向当地动物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检疫,未取得产地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违法将生猪拉回大汉屠宰场。另一采购员刘某在泾阳收购生猪30头,也未申报检疫并取得相关证明,即将生猪运至咸阳市渭城区北杜畜牧兽医站。其间,王某让刘某找北杜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刘某民,补上在韩城所购生猪的部分检疫证明。刘某民明知生猪产自泾阳且未检疫,仍按刘某要求违法开具50头生猪的证明。
屠宰场法定代表人王某平明知该批生猪没有《产地检疫检验合格证》,也未按规定对该批猪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违法组织进行屠宰、销售。
而西安市未央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大汉屠宰场检疫员田某,当日没有检疫,也未认真核查屠宰数量,根据刘某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给屠宰场出具了《准宰通知书》,屠宰后又给每片猪肉加盖了检疫合格章。
证据显示,大汉屠宰场屠宰的该批次生猪实际共95头,其中在未央区向散户销售20头,在西三环欣桥批发市场销售45头,还有28头销往电视塔附近某超市、2头销往另一超市。28头被检测出瘦肉精的猪肉已被全部销毁,其余猪肉因售出无法追回。
4人提出上诉又撤回
2013年7月至11月,王某平等5名涉案人员先后归案。之后,负责检疫的两名检疫人员,大汉屠宰场及法定代表人、采购员均被指起公诉。
去年10月,雁塔区法院开庭审理。今年5月,雁塔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派驻屠宰场的检疫员田某有期徒刑1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违法开具生猪证明的刘某民有期徒刑1年;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单位大汉屠宰场判处罚金50万元;大汉屠宰场法定代表人王某平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大汉屠宰场两名采购员分别获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宣判后,田某、王某平及两名采购员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4人均申请撤回上诉。
西安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田某等4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近日,西安中院终审裁定,准许田某等4人撤回上诉,雁塔法院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