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在没有对生猪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中获利。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以卢某、苏某等4人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4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被告人卢某、苏某、黄某、梁某在南宁市江南区农业林业水利局负责动物的检疫工作,于2011 年至2013年间,在没有对生猪实施检疫、没有查明生猪防疫档案及畜禽标识的情况下,应陆某、廖某等人的要求,为对方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收取其给予每头生猪3元的费用。被告人按照每头生猪收取2元检疫费的标准缴纳给单位,余下1元截留私用。上述行为涉及生猪1.5万余头,至案发,卢某从中收取好处费5000元、苏某等为3000元。
经审判,法院一审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卢某、苏某、黄某、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没收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