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华、张某彪、罗某作、陈某彪、罗某顺、罗某清、冯某冬自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间,七人时分时合,先后驾驶摩托车到陆川县温泉镇、大桥镇、乌石镇、滩面镇、良田镇、古城镇、广东省化州市文楼镇等地作案24起,偷猪179头,总价值人民币114770元。
案件经过审理后,陆川法院根据七名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次数、手段、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罗某华、罗某作、陈某彪、罗某顺、罗某清、冯某冬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