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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不养猪改开赌场 月赚数万五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12-01  来源:新农网
摘要:11月26日,记者从山东济南中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案中五名被告人假借养猪场作掩护,不仅分工明确,还专门安装了监控设备,采取从赌资中抽成的方式,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分别获利15000元、12000元。最终,五人不仅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还因犯开设赌

  11月26日,记者从山东济南中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案中五名被告人假借养猪场作掩护,不仅分工明确,还专门安装了监控设备,采取从赌资中抽成的方式,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分别获利15000元、12000元。最终,五人不仅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还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长清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4年底,今年52岁的范铭从黑龙江伊春老家来到济南打工,因一时没找到合适的工作,他想到了开设赌场“快速致富”。1月初,他向家住长清区的李横打听适合开赌场的地点,李横向他推荐了同村邻居李强在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东潘村南山坡处的一处野猪养殖场,并从中联系。经过商议后,李强将养殖场的三间平房租给范铭开设赌场,每日租金2000元。之后,范铭安排与他同居的马艳和老乡高强一起管理赌场。

  自2015年1月6日至2月2日,高强、马艳先后组织马某、袁某等四人使用麻将牌进行赌博,二人从中抽头渔利30000余元后平分。李强在收取场地租金24000元后,与李横平分,各获利12000元。

  接群众举报后,2015年2月3日22时30分许,公安人员对该赌场突击检查,抓获高强、马艳、李强及赌场其他工作人员、赌博人员。3月18日、3月30日,李横、范铭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分别退缴非法所得12000元,高强、范铭、马艳的家属也分别退缴非法所得15000元。

  长清区法院以犯赌场罪分别判处高强、马艳、范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三万五千元。李横、李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宣判后,公诉机关以“量刑错误”为由提出抗诉。10月30日,该案二审在济南中院开庭。

  济南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中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3万元以上的。”原审法院认定五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并无不当。

  最终,济南中院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打印 责任编辑:文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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