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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生猪注瘦肉精,放任业户乱盖检疫章

发布时间:2015-11-08  来源:新农网
摘要:新农养猪网消息: 一名兽医站副站长,在担任济南某食品厂驻厂检疫员期间,非法收受该厂厂长所送财物,随意将有毒生猪肉加盖动物制品验讫章,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日前,历下区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案发生猪还未检疫,已盖合

  新农养猪网消息:

  一名兽医站副站长,在担任济南某食品厂驻厂检疫员期间,非法收受该厂厂长所送财物,随意将有毒生猪肉加盖动物制品验讫章,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日前,历下区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案发生猪还未检疫,已盖合格验讫章

  刘某于2009年2月起担任长清区畜牧兽医局文昌街道办事处兽医站副站长,自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担任济南某食品厂驻厂检疫员,负责该屠宰场生猪屠宰的检验、检疫工作。

  2014年3月,公安机关在对济南某食品厂清查过程中,查获未进行宰前检验检疫工作即加盖合格验讫章的生猪94片,合计47头,且已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86份,并在现场抓获刘某。案发后,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鉴定,上述扣押生猪中有90片,合计 45头沙丁胺醇(瘦肉精)成份均严重超标。

  调查检疫钢印随便用,谁杀猪谁盖章

  原济南某食品厂厂长、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等4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前已被判刑)的证言证明,2013年开始每月给刘某报销 200元的汽油费用,春节送他一套猪头、猪下水、猪蹄等。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1月开始对自己收购的生猪注射瘦肉精并注水,之后再送到济南某食品厂屠宰,其每次都预留下一至四头生猪不注射,作为检疫时使用,每次都是自己将屠宰后的未注射瘦肉精的鲜肉及尿液样本送给刘某检疫,所以每次检疫都合格。证人褚某的证言证明,刘某知道他们给猪打针、注水的事情,检验时也不太严格,生猪检疫的钢印在刘某办公室外面放着,都是谁杀猪谁找刘某去拿,拿来自己盖,然后告诉刘某一声,由刘某打印猪肉检疫合格证手续。

  刘某自己供述,其作为畜牧部门驻厂检疫人员,在日常检疫工作中,于2013年10月份之后曾多次检测出济南某食品厂购进的生猪在屠宰之前有注射瘦肉精情况,但没有按规定上报,只对该公司予以口头制止,但公司仍然不时出现注射瘦肉精现象,2014年春节之后,其碍于朋友情面,便不再按规定进行检疫检测,对公司的注射瘦肉精现象放任不管。

  判决致毒猪肉流入市场,他获刑四年

  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驻厂期间,非法收受该厂厂长王某某所送财物。2013年10月,刘某在抽检中发现部分生猪沙丁胺醇(瘦肉精)呈阳性,但其不履行检验、检疫的监管职责,未将抽检的结果报告长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仍对上述生猪肉加盖动物制品验讫章,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致使有毒、有害猪肉流入市场。

  历下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刘某作为检疫人员,置人民群众健康于不顾,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第四百条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近日,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打印 责任编辑: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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