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河南省禹州市的戴某养殖场的一头母猪因病死亡,后这头病死的母猪被无害化掩埋处理。想着辛辛苦苦养大的一头大肥猪就这样没有了,戴某心中很是不甘。于是,戴某找来帮手将病死猪挖出,经屠宰、加工后,运往其它村庄销售,却被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抓个现行。经禹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验检疫,戴某加工、销售的猪肉为不合格的猪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系共同犯罪,戴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戴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