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男子陈某光受人委托管理养猪场,当地村民到养猪场协商解决土地承包金纠纷时,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协商不下时竟动用“武力”,导致当事人韦某受轻伤二级。日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被告人陈某光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 967.53元。
2015年6月23日,陈某光、陈某卫(另案处理)等人受来宾市兴宾区蒙村乡某村彭某广的委托,管理彭某广在该村某岭地的养猪场,该村村民陈某据、陈某铎、陈某奇、陈某刊和韦某(陈某铎的妻子)认为该养猪场是彭某广租用他们的承包地建设的,他们多次向彭某广催收土地租金无果后,于当月用石头堵塞养猪场的大门,不让彭某广继续经营,而陈某光、陈某卫等人将石头搬走。韦某与陈某奇等人听说养猪场大门的石头被搬走后,于同月23日下午3时许来到彭某广的养猪场查看情况。
据了解,当时在彭某广的养猪场内,陈某卫与韦某先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陈某卫用拳脚殴打韦某的颈部、胸部和肩部,将韦某打跌在地上,后陈某光与韦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陈某光用拳脚殴打韦某的头面部,将韦某打得仰面跌倒在养猪场的水沟坎上,导致其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腰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
2015年6月23日,韦某到来宾市兴宾区蒙村中心卫生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792.7元;2015 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23日,韦某到来宾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住院期间需陪护人员2人,花去医疗费用19 499.79元。经法医鉴定,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依法查明后认为,陈某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光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陈某光的犯罪行为致韦某受伤,造成了经济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