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由省级猪肉储备项目中标监管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牵头,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省级猪肉储备年度监督管理体系,开展省级猪肉储备监管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工作目标
建立省级储备肉监管办法,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储备肉(含活体、冻肉和火腿)的数量和质量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控,建立监测系统,并按规定报送情况。
(二)工作任务
1.提出储备肉计划安排建议;
2.了解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储备能力,按照《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储备肉(含活体、冻肉和火腿)的承储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和现场承储资格初审;
3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承储公开招标相关工作;
4.按照《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质量检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每月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上报情况,填写相关表格,核查承储单位记录数据、对监管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报省商务厅;
6.完成储备肉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7.配合完成储备肉动用等工作。
二、承储资格初审
(一)资格条件
1.活体承储单位要求能繁母猪的存栏数量在500头以上,后备母猪存栏不低于60头,且必须自繁自养;常年存栏量应不低于4500头,其中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40%。同时,基地场还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04)规定的其他条件。
2.冻肉承储单位除具备第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资质条件,冷库存储能力在3000吨以上,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储存冷库应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
3.火腿承储单位除具备第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火腿存储能力在300吨以上,产品质量应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要求。
(二)材料核查
审核承储单位申报的材料,重点对照资格条件核查申报承储单位是否具备承储能力。
(三)现场核查
组织现场核查,重点查看申报承储单位的繁殖记录表、生产记录表、猪群转入或转出登记表、病死畜登记表、活体防疫情况表、库存情况记录表等原始记录,结合现场检查核定其养殖(库存)数量、质量是否与申报材料相符。
三、组织入储
(一)招标确定承储单位
配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开展承储单位招投标相关工作并下达储期内的储备计划。
(二)组织入储
牵头组织承储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入储。入储后开展现场查验,查阅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云南省级猪肉储备基本情况检查登记表》(附件1),建立储备监测系统。在全省完成入储后7个工作日内,汇总全省猪肉储备基本情况,完成《云南省级猪肉储备基本情况检查登记汇总表》(附件2)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三)签订责任书
根据合同内容,与每个承储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承储的数量、质量、储备条件、卫生规定、无条件服从储备动用以及达不到承储要求的罚则等内容。
四、日常监督检查
(一)监督管理组织形式
牵头组建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年度监督管理专家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
(二)监督管理方式
1.日常监管
组织有关州(市)、县(市、区)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含质量检测人员)组成承储地专家组,按统一、规范的要求,每月对省级猪肉储备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云南省级猪肉储备现场查验表》(附件3)的相关内容逐项进行现场实地核实填写,同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说明。每月10日前对上月全部承储单位的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填写《云南省级猪肉储备现场查验汇总表》(附件4)上报省商务厅,若存在储备异常情况还需附相关说明和材料。
2.监管抽查
牵头组成省级专家组赴现场抽查,每年对每个承储单位至少进行1次抽查,填写《云南省级猪肉储备抽查汇总表》(附件5)。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类别性质、建场(库)时间、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2)企业当期生产经营情况、当期企业各类产品的价格情况、有无重大违法违纪经营行为等;
(3)在栏育肥猪或者在库冻肉(火腿)数量;
(4)在栏育肥猪或者在库冻肉(火腿)质量;
(5)储备肉是否专栏(专库)管理,数量和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管理是否规范等。
(四)情况汇总报送
每年6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报送全省猪肉储备情况的年度总结。
(五)其他工作
1.储备动用
按照省商务厅下达的储备肉动用通知,配合组织承储单位按质、按量向目标市场进行储备肉投放。动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云南省级猪肉储备动用情况备案表》(附件6)报省商务厅。
2.其他工作
积极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五、资金安排
监管单位和年度监管资金总量由招投标确定,主要用于月度监管人员差旅费、劳务费、交通费(包括燃油费、过路费、租车费、车辆维护费等);省级抽查人员差旅费、劳务费、交通费(包括燃油费、过路费、租车费、车辆维护费、航空费等);建立省级猪肉储备监测系统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劳务费按照不高于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劳务费的标准执行,差旅费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六、违规处罚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承储单位有储备肉数量不够、质量不高、卫生条件差等情况,必须书面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收回拨付资金,同时明确下个储期不再承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监管单位未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监管职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项目监督管理机构
(一)成立监督管理办公室
成立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管单位内部,负责制定监管方案、技术规范,为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组织实施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年度监督管理工作。
(二)成立省级猪肉储备年度监督管理专家组
牵头成立有关州(市)、县(市、区)畜牧(改良)具有高级职称科技人员(含质量检测人员)为成员的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年度监督管理专家组,按统一、规范的要求负责省级猪肉储备年度监督管理工作现场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检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