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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东营区法院刑庭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无证经营生猪屠宰生意的张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原来,张某某初中毕业后一直在老家枣庄做生猪屠宰生意,2011年4月份,他来到东营区某镇开设生猪屠宰店。据张某某介绍,屠宰店经营期间平均一天杀四五头猪,每头猪利润在30元到50元之间。可是,这么“红火”的生意却是非法的,原因是张某某根本就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几年来,他一直属于非法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张某某表示认罪伏法,吸取教训,今后一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