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得到国家高度重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一系列涉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等相继出台。这些法律、法规、标准的宗旨是保护国家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防止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促使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走上法制轨道。
动植物检疫法制化历程包含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我国成立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第二阶段,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立;第三阶段,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立至今。三个历史阶段都涉及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
第一阶段(1949—1992年)
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1949—1964年,有关进出境动植物的检疫检验工作由中央对外贸易部门管理。1950年,对外贸易部出台了第一部动物检疫规章《输出入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办法(草案)》。该办法规定了应施检疫或消毒的动物、动物产品种类,输入动物的检疫证书要求,患有或疑似传染病的动物的隔离诊断要求,输入动物产品的消毒要求等内容,规范了输出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范围、出证、隔离及检疫处理等工作。
1965年农业部接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之后,立即着手制定对外动植物检疫规章、办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成立,同年6月4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计8章34条,分为总则、进口检疫、出口检疫、旅客携带检疫、国际邮包检疫、国境检疫、惩处、附则等部分,对动植物的检疫范围、检疫方法和程序、检疫处理、惩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成为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善的检疫法规。
功效评估
《条例》第一次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意义、范围、程序、方法、检疫处理及惩处,对推动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发展,保护农林渔业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规定了受检范围内的动物产品包括:生的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血液、蛋类、精液、骨、蹄、角等,进口上述动物产品时,应事先征得农林渔业部同意,且需要在贸易合同中订明国家规定的检疫要求或两国政府达成的检疫条款,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政府授权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农业生产、对外贸易以及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数量和种类大幅增加,《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由保护农林渔业生产、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向既保护农业又促进外贸发展转变。
第二阶段(1992—1998年)
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情况
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经第七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该法,制定了针对进口动物产品的规范性文件《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功效评估
《动植物检疫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律,是我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提升了我国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国际影响力,标志着我国动植物检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6年12月,国务院颁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的原则规定。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实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SPS协议》规定各成员国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与之相比较,《动植物检疫法》未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我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国际贸易。《SPS协议》在附件中对风险评估作了相关解释,我国《动植物检疫法》未确立一个良好的风险评估机制。
1992年4月25日颁布的《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进境动物产品的规章,对规范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具有重大意义。该办法共有19条,涵盖了进境动物产品的检疫、防疫消毒处理、进境动物产品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检疫审批、报检、检疫处理、检疫证书、运输工具等,对存放、加工进境动物产品的单位,提出了具体的卫生防疫要求和无害化处理要求。《办法》第一次全面地对进境动物产品各个工作环节做了规定,使进境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尤其是90年代后期,在进口动物产品的企业不断增多的形势下,其为规范企业管理,加强动物卫生防疫,防止国外疫情传入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该办法内容简单,对动物产品风险管理、检疫准入和境外生产环节等未做要求,无法适应当时国内外日益严峻的疫情形势。
第三阶段(1998—2015年)
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情况
1998年3月,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出入境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下属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门是进境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主体。
为进一步做好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出台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5号令)、《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40号令)、《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59号令)等规章。
期间,为加强对进境皮毛等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质检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2〕5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皮毛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6〕156号)、《关于加强进境动物皮张和毛类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2011〕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2013号)、《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质检总局2015年第41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动〔2015〕127号)等一系列工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