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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无证从事生猪屠宰 4000余头盖假章猪肉流入市场

发布时间:2016-05-19  来源:新农网
摘要:江苏徐州三男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生猪屠宰服务,自行盖章后销往市场,三人经营数额共计22万余元。5月17日下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非法经营案件,将择期宣判。 据审查,2015年2月份,被告人戴某和蒋某预谋在徐州经济开发区一机械加

  江苏徐州三男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生猪屠宰服务,自行盖章后销往市场,三人经营数额共计22万余元。5月17日下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非法经营案件,将择期宣判。

  据审查,2015年2月份,被告人戴某和蒋某预谋在徐州经济开发区一机械加工厂院内一片空地上,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情况下,合伙成立了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服务。2015年4月份,经协商,被告人李某也加入进来。三人具体分工为,戴某提供场地及 “江苏肉检验讫”、“放心肉”章,蒋某出资购买煤炭、烧锅等,并负责现场管理、记账收费,李某则出资打地坪,在此屠宰生猪并销售到市场。该屠宰场向屠户提供屠宰服务,每加工一头生猪收费25元。至2015年7月29日,戴某、蒋某的经营数额为11.5万余元,李某的经营数额为10.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蒋某及李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其行为触犯相关法律,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在庭审现场,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发表了辩护意见。针对三名辩护人提出非法经营数额问题,以及蒋某和李某辩护人提出从犯问题,还有蒋某辩护人提出其是劳务出资问题,公诉人一一答辩。

  三被告人当庭认罪,主审法官称,此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打印 责任编辑:文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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