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该意见,“十三五”期间,全疆每个地(州、市)建设1-2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由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可采用PPP模式运行。2016年开始试点,在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巴州、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各建设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的病死畜禽。
2016年底前,全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合作社、屠宰场要自建完成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和畜禽定点屠宰审批的前置条件;2016-2018年完成全疆每个乡镇一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建设。
实施意见要求,2016-2018年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设完成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全封闭病死畜禽运输工具及配套消毒设备,统一收集处理小型养殖场、散养户、诊疗机构的病死畜禽。
对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监控体系,实行区、地、县、乡、村五级监控,实现从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理全程监控、可追溯。
对于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财政将有长效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要求各级财政设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工作经费,对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工作给予资金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为牛、马、骆驼等大型动物为300元/头,猪、羊等中型动物80元 /头,禽类为5元/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