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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2500万元生猪被加"瘦肉精"

发布时间:2013-10-10  来源:新农网
摘要:为了提高产品卖相,扬州一家企业在豌豆粉、人造肉等大豆半成品原料中,大肆加入滑石粉、日落黄等添加剂;宿迁一家企业则向生猪体内注射含有“瘦肉精”成分的混合药物,同时大量灌注生水。经审判,扬州这家企业被罚800万元,企业负责人判刑15年并罚500万元;宿迁这家企业被

  为了提高产品卖相,扬州一家企业在豌豆粉、人造肉等大豆半成品原料中,大肆加入滑石粉、日落黄等添加剂;宿迁一家企业则向生猪体内注射含有“瘦肉精”成分的混合药物,同时大量灌注生水。经审判,扬州这家企业被罚800万元,企业负责人判刑15年并罚500万元;宿迁这家企业被罚3000万元,企业负责人判刑14年并罚60万元——昨日,省高院发布已经审结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十大刑事案件。

  案发地 扬州涉案金额 838万元

  在人造肉中非法加入添加剂

  产品曾销往双汇、百盛等食品企业

  扬州亿豪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亿豪公司)曾是国内豌豆粉、大豆组织蛋白系列产品生产的大型专业厂商,其生产的豌豆粉、素牛肉、素肉松、人造肉等半成品在肉制品、速冻产品、休闲食品的加工领域应用广泛。

  可就是这样一家有规模的食品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系列产品的卖相,从外地购买了日落黄、双乙酸钠、二氧化钛、滑石粉等添加剂,加入到公司生产的人造肉、豌豆粉、素牛肉、苏亚系列(内部称蛋白松系列)半成品中,以提升产品外观,延长保质期,增加销量,牟取暴利。

  法院查明,早在2008年10月7日,亿豪公司对其产品中添加双乙酸钠、二氧化钛、辣椒红等添加剂向扬州市仪征质监局备案。同年12月4日,扬州市仪征质监局书面通知该公司,这些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允许使用在豆制品(其他豆制品)的范围内,要求该公司在生产加工时不得添加。该公司当家人陈基焜明知这种情况,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使用原来的产品配方,将这些添加剂用到产品中,但故意在产品包装上不予注明。

  2009年1月至案发,该公司向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合肥百盛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销售人造肉、苏亚系列产品等,价值共计838万余元。在此期间,当家人陈基焜多次指使工人,当质监部门来检查时,将辣椒红、日落黄、双乙酸钠、二氧化钛、滑石粉等添加剂隐匿,逃避检查。案发后,警方扣押了该公司生产的苏亚系列产品,经抽样检验,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仪征市法院一审判决、扬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扬州亿豪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生产属于豆制品(其他豆制品)分类的产品中添加双乙酸钠、二氧化钛等添加剂,销售金额达838万余元,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陈基焜作为公司当家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有关情节,去年底,法院终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扬州亿豪公司罚金800万元;判处陈基焜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再出重拳

  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今日联合发布打击食品犯罪新政

  当前,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老百姓深恶痛绝。昨日,省高院发布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十大刑事案件,从中可见,对形势严峻的食品安全犯罪,我省法院采取了严打高压态势,判罚力度越来越强。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江苏各级法院将严格贯彻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从严惩处食品安全犯罪,同时也呼吁食品企业和公众不断提高法律和食品安全意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今天,省高院将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新的打击食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食品安全犯罪十大刑事案件

  1 孙风勤、朱建喜夫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南京浦口人孙风勤、朱建喜夫妇把收来生猪的下脚料等非食品原料,炼成食用猪油,卖给浦口的饭店和小吃店,非法获利3.4万余元。

  2 孔宜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孔宜丰在常熟租用的作坊内生产辣味面制品过程中,非法添加富马酸二甲酯,并进行销售,共计4箱。

  3 张德年、穆可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在江阴的张德年从无锡和扬州等地购得未检的“牛肉”9万多斤。张德年将收来的假牛肉加工,转卖给无锡10多家菜场,销售277万余元。

  4 朱洪保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朱洪保利用句容市北洋酿酒有限公司,购买食用酒精,擅自添加各种添加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并销售,金额479万余元。

打印 责任编辑: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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