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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一村民被指私办养猪场污染环境 环保局劝其搬离(2)

发布时间:2012-09-03  来源:新农网
摘要:【网民留言】 尊敬的卢书记,您好! 我是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淮滨花园小区业主,2010年6月,河南信阳淮滨县联通公司在未经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一个深夜,趁着夜阑人静,一夜之间在我的房顶(河南淮滨淮滨花园小区二

  【网民留言】 尊敬的卢书记,您好! 我是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淮滨花园小区业主,2010年6月,河南信阳淮滨县联通公司在未经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一个深夜,趁着夜阑人静,一夜之间在我的房顶(河南淮滨淮滨花园小区二期A501)建了一个高约10米,跨度3米的大铁塔。因为房子一直未装修的缘故,一直没有入住,三个多月后,突然有一天邻居给我打来电话,我才发现自己的房顶被建了一个大铁塔。接着就是不断地和联通公司交涉,但是每次所谓的负责领导都相互推诿,一直拖到了今天。因为一直在外地工作的缘故,虽多次辗转得到河南淮滨联通公司总经理的电话,但是在说明来意后他一直不理不睬。2011年四月份,终于见到了河南淮滨联通公司总经理唐新民,在交谈中他态度恶劣,颐指气使,一直强调他们联通是“国有企业”,即使侵犯了百姓利益,也不能把他们怎样。临走说了一句:“我们会协调的,回去慢慢等吧!” 面对如此财大气粗的“国企”,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万般无奈。至今,联通铁塔已在我的房顶矗立近2年零三个月,淮滨联通没有任何搬迁的迹象。小区居民深受联通信号塔辐射,骂声载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明文规定:手机信号塔等基站不得建在学校、居民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八条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该房屋物权的所有人,我强烈要求淮滨联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铁塔。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省环保事业的关心和对我们的信任,对您反映的问题,省环境保护厅高度重视,已责成信阳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将信阳市环境保护局办理的具体情况向您反馈如下: 经信阳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科及淮滨县环保局现场调查,群众投诉的联通信号基站位于淮滨县淮滨花园小区二期A座楼顶,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滨县分公司建设。该基站为省环保厅于2009年11月环评批复建设的基站之一(豫环审2009)389号)。根据该基站建设的位置及周边居民楼的高度分析,应该不存在电磁辐射超标的问题。但由于投诉人认为因该基站的存在,导致其住房无法以正常市场价格售出,为此要求淮滨县联通分公司予以补偿或者拆迁。 鉴于以上情况,信阳市环境保护局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淮滨县联通分公司承诺在2012年11月15日前,将该信号基站搬迁完毕,否则将赔偿投诉人两年房租费。投诉人表示赞同。 欢迎您继续关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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