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生猪屠宰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生猪屠宰点资格。
小型生猪屠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或者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或者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