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种猪应在合格证上注明
经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猪胴体或其产品包装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生猪产品“不安全”应召回
《办法》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生猪进厂(场)和场点的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疫、检验信息及生猪产品出厂(场)和场点的时间、品种、数量、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生猪未经检疫不得屠宰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屠宰病害及死因不明生猪;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为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举报屠宰违法行为有奖励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的行为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对举报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屠宰注水生猪可罚2万元
《办法》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拒绝代宰经检疫合格的生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