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一个卖猪肉的个体户偷偷屠宰了3头生猪,被处以33750元罚款,但其一直拒不履行。日前,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路桥区农业林业局对陶某作出的33750元处罚决定,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48岁的陶某是路桥一个卖猪肉的个体户,2016年5月13日凌晨,陶某花了11250元从临海买来3头生猪,运至路桥民主村的一间小屋内,准备屠宰之后拉到市场上出售。结果被路桥区农业林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由于陶某进行生猪屠宰的小屋没有生猪屠宰许可证,2016年7月,路桥区农业林业局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陶某作出没收已屠宰的3头生猪、罚款3375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生效后,陶某一直未缴纳罚款。今年5月,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路桥法院经审查认为,路桥区农业林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裁定准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