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店的马某从定点屠宰厂购买了8头白条猪,当时工作人员给他开具了一张票据,标明购买了8头猪。马某留了一头在市场上零售,其余7头猪运往批发市场批发,在运输途中,相关部门查扣了这些猪肉,原因是货票不符,存在私屠乱宰行为。马某觉得很冤枉,自己就是从指定的屠宰机构购买的8头猪,只不过留了一头在市场卖,其余的7头运走了。执法部门暂扣了他的凭证、450公斤猪肉和三轮摩托车。马某认为执法部门处罚不当,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调查了解到,执法人员是在马某运输途中查扣的猪肉。原来,查扣时马某的机动三轮车没有牌照,拉着7头白条猪,猪肉没有肉品合格刺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属于货票不符、私屠乱宰行为。执法部门也是根据淄博市整治生猪屠宰暨肉食品安全专项行动的要求,严格执行“一头一证”的规定,才查扣这些猪肉的。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条例,上市的肉品须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证,并加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针刺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针刺印章》两章。因此,马某确实存在货票不符的情况。但是,马某不存在私屠乱宰现象,在查明情况后,执法部门撤销了对马某的行政处罚。
法官提醒:通过本案可以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生猪买卖者,在流通过程中,购买生猪的票据一定要随身携带、货票同行,而且,要到指定的屠宰机构进行购买,严格按照淄博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批发。批发时,也要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一头一证”的原则进行开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