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广东省佛山高明区印发《高明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补偿补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以该区2015年12月23日颁布的《关于印发高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时间节点,在《通告》发出前建成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内完成自行清拆,按标准给予补偿或补助。在《通告》发出后,不论是禁养区或限养区,新建、扩建及外迁到高明区的养殖场,一律按规定依法清理,不给予补偿或补助。
6月20日,高明区印发《高明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补偿补助方案》, 以从源头减少农业面源对水环境的污染。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的补助方案只针对禁养区范围,此次补偿补助方案还包括限养区内自愿自行完成清理的养殖场。除了针对畜禽养殖场即猪、鸡、鸭等进行补助,还扩展至其他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养殖项目,包括蛙场和蛇场。
高明区农林渔业局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后高明将建立监督巡查制度,通过常态化巡查,确保不新建、扩建养殖场,监督规模以上养殖场环保治理设施按要求建设和运作,并联合区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加强铁腕治污力度,从源头减少农业面源对水环境的污染。
禁养区46家养殖户必须在10月底前自行清拆
根据佛山市环保局最新通报的5月环境质量情况,高明区空气质量持续全市第一,但水环境不容乐观。其中,畜禽养殖业和其他养殖项目所产生的废水是高明区沧江河上游的重点污染源之一。
从2009年起,高明区开始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2013年和2015年底进行了修订和调整,目前高明区明确禁养区禁止畜禽养殖,限养区不得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全区不设适养区。
根据最新公布的《高明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补偿补助方案》,该方案以2015年12月23日颁布的《关于印发高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的通告》为时间节点,对在《通告》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及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其它养殖项目(如蛙场、蛇场等),如在限期内自行完成整体拆除或搬迁的,将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或补助。补偿补助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各占50%的比例分担解决。
经高明区农林渔业局前期梳理,在《通告》前已在禁养区范围建成的养殖场共有46户,如这46户养殖场能在今年10月底前自行清理可获补偿或补助,逾期清理将不予补偿或补助。
《方案》从以往的禁养区扩大到限养区内自愿自行完成清理的养殖场。除了针对畜禽养殖场即猪、鸡、鸭等进行补助,还扩展至其他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养殖项目,包括蛙场和蛇场。
补助范围扩展至限养区 砖瓦结构养猪场按180元/㎡补助
《方案》还扩大了补助范围及对象。对符合《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以下简指《指南》)有关要求,在禁养区范围内,或在限养区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且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同意,自行完成整体拆除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对不符合《指南》要求,在禁养区范围内,或在限养区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且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同意,自行完成整体拆除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在《通告》颁布后,仍在禁养区或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其它养殖项目,一律依法清理,且不给予补偿或补助;对早期已完成清拆并已给予了相关补偿补助的畜禽养殖场,如发现死灰复燃的,一律依法清理,且不给予补偿或补助。
“补偿与补助有很大区别,补偿主要是针对按照要求在农业、环保、国土等部门办理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养殖场,将由各镇政府(街道办)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高明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
补助则是针对手续不齐全的养殖场。其中,养猪场属砖瓦结构的,按180元/㎡补助;养禽场(包括鸡、鸭、鹅场)及其它养殖场(包括养蛙场和养蛇场等)属砖瓦结构的,按80元/㎡补助;畜禽养殖场及其它养殖场(包括养蛙场和养蛇场等)属棚舍结构或其它简易结构的,按50元/㎡补助。
对在限养区内自愿清理畜禽养殖场的,按该畜禽养殖场单位(或个人)与当地镇政府(街道办)签订协议中所约定的清拆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清理不予补偿或补助。
在申请手续上,由各镇(街)与养殖户共同核实位置、核实清理面积,确认并完成清理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汇总上报高明区环保局,高明区环保局再联合区国土、农业、财政等部门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和网上公示。最后由财政统一划拨到养殖户。
2017年底前完成50%的养殖场深化治理工程
从2009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以来,高明区累计共清理540多家畜禽养殖场场,依法清理103家畜禽养殖场,累计发放补偿补助3000多万元。截止2016年底,高明区共有2832家畜禽养殖场(户),不含蛇、蛙、龟场。截止今年4月底,高明区已清拆了52家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的养殖场。
为大力推进“全域旅游、美丽乡村”建设,今年3月,高明区出台《高明区2017年度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提出今年目标是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46家,全面完成禁养区清理任务;清理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完成50%养殖场深化治理工程;完成50%养殖场的畜禽、环境评价、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或备案工作;强化联合执法,提高依法养殖和环保养殖意识。
在持续推进养殖场深化治理工作上,2017年底前50%以上的畜禽养殖场要完成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鱼塘或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实现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例如,现存栏量大于100头的养猪场要按标准配套粪便堆放场、雨污分流、隔渣池、沼气池等。对于散户,高明区要求要配套净化水面要求,包括池塘和净化塘等,配套水面面积要求不高于存栏猪10头/亩。
“我们正在制定监督巡查制度,区设立督查小组,镇、村设立巡查小组,村每周巡查1次,镇每逢双周巡查1次,区每月督查1次,检查有无新建扩建养殖场,养殖场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作等。村级巡查员如发现问题可向镇汇报,镇要向区环保局和区农业局同时汇报,由区环保局进行执法。”高明区农林渔业局相关负责人说。
依据《畜牧法》,对于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治的畜禽养殖场,由环保部门根据《畜牧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处理,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