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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口头订单”骗走60万生猪款!!!

发布时间:2017-05-16  来源:新农网
摘要:行规失灵,金主消失了 2016年12月5日,汪场镇罗巷村养猪户杨某匆匆赶往天门市公安局汪场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骗20余万元。 原来,2016年5月,杨某通过以前公司的同事,认识了牲猪交易中间商马某,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22元/公斤的价钱,进行牲猪交易。 当年6月7日,

  行规失灵,“金主”消失了

  2016年12月5日,汪场镇罗巷村养猪户杨某匆匆赶往天门市公安局汪场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骗20余万元。

  原来,2016年5月,杨某通过以前公司的同事,认识了牲猪交易中间商马某,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22元/公斤的价钱,进行牲猪交易。

  当年6月7日,按照马某要求,杨某将96头300斤以上的牲猪拖到贵州遵义,由马某的业务员谢某将其带到肉联厂,净重15090公斤的牲猪立马被转销到在此等候的经销商手中。

  当杨某向马某询问30余万元货款时,马某解释说会计已经下班,明早再打款。到了第二天,马某又称资金周转有困难,部分欠款未收回,需要晚几日再付。杨某认为马某生意做得挺大,加上有过一次“爽快”的交易,并未怀疑便回了老家。

  然而,这次杨某并没有等来承诺的欠款,推迟几天又几天,到后来电话时接时不接,短信也只是偶尔回复。

  时间一晃到了10月,杨某急需资金买小猪仔,但马某仍然没有联系上。10月4日,杨某再次来到遵义守候,四天后终于等到马某现身。杨某态度坚决地表明不还钱就报警,马某便先打了10万元到杨某账上,并承诺一个星期内还清剩下的20多万。

  然而,已经失灵的“行规”再也无法正常运行,马某再一次失联。

  跨省追踪,一案牵出另一案

  汪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专班投入到侦查中。然而,既没有签署协议,也没有打欠条,且受害人对马某信息所知甚少,这给民警办案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几番分析后,民警认为贵州某肉联厂是重要的突破口。2016年12月4日,汪场派出所民警带着杨某一同前往调查。

  经过实地侦查,民警了解到马某系吉林省榆树市人,长期在全国各地以批发形式收购牲猪并转卖,业务员谢某负责收购,亲属彭某负责将牲猪转销给部分屠户、学校和超市。按约定,屠户以现金结算,超市和学校约定付款。

  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肉联厂每天流动资金保持在60万元以上,足够支付杨某等人的欠款。经过综合分析,民警以诈骗罪立案,对马某实施网上追逃。

  杨某被骗的经历很快传到了同样是养猪户的董某耳中。董某系钟祥市人, 2015年11月,他通过熟人认识了谢某,进而结识马某。因为收购价比当地高,付款也很“爽快”,董某逐渐对马某产生了信任,进而与马某达成了心照不宣的“契约”,每次都以口头协议作准。

  2016年6月,董某先后将4车总价值130余万元的牲猪卖给马某,而马某断断续续地支付董某97万元,而余下的30多万元,与杨某一样,则被马某以各种理由推迟付款,到后来干脆联系不上。

  直到知道了杨某的经历,董某所坚信的“诚信生意梦”破碎,无奈之下选择报案。

  快速破案,60万欠款物归原主

  民警在遵义调查取证过程中,马某一直未露面,于是一边通过做彭某等人工作,一边与吉林警方联系,规劝马某投案。

  得知自己被列为网上逃犯后,马某于今年1月下旬陆续将拖欠的60万元账款汇至杨某、董某的账户。2月16日,马某到汪场派出所投案自首。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何为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段

  1、借鸡生蛋“饰耳目”

  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溜之大吉。

  2、虚张声势“空手道”

  虚假夸大宣传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3、招摇撞骗“唱空城”

  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4、一唱一和“演双簧”

  先发布虚假广告,虚构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或知名企业等招牌,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演“双簧”来进行系列诈骗。

  5、先舍后取“钓鱼法”

  犯罪嫌疑人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他们往往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成立公司“设陷阱”

  犯罪嫌疑人在城市繁华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开办公司的场所,然后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通过中介代办进行虚假注册成立公司,或者直接购买空壳公司。然后通过电视、广告公司等途径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只需要1万至5万就可让加盟群众“在家当老板”,每年的利润可达“数十万元”,委托加工回收产品。最后诱骗群众签订加工回收产品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陷阱,以定金、设备款、培训费、加盟费等名义骗取受害人钱财。

  7、高进低出“连环套”

  犯罪嫌疑人采取先以高价签订购买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骗取对方信任拿到全部货物后迅速将大批量的货物进行低价倾销后逃跑。

打印 责任编辑:小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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