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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食用瘦肉精喂养的猪肉对人体有害,但为牟取利益,仍购入大量无合法检验、交易手续的生猪在集市和农贸市场销售。日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对审理的两起涉及销售用“瘦肉精”喂养的生猪案件进行宣判,两名被告商贩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双双获刑,并处罚金。
王某和李某本是黄岛区的两名普通商贩,平日里靠在集市和农贸市场卖肉营生。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人听说高密市有两家食品企业生产的猪肉价格比别的厂家都低,虽然两人此后实地考察发现,这两家企业生产的廉价猪肉很可能含有“瘦肉精”,而且还被黄岛区政府相关部门明令禁止入区销售,但考虑到利润空间巨大,为牟取高昂不法利益,王某和李某决定铤而走险,多次从上述两家公司购入大量无合法检验、交易手续的生猪,在黄岛区的集市和农贸市场销售。
2013年8月8日凌晨3时许,王某和李某在黄岛区黄河西路农贸市场进行非法交易时,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侦大队当场查获。经检测,在两人销售的生猪中,共有11头检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79头检出含有沙丁胺醇成分,也就是俗称的“瘦肉精”。
日前,黄岛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