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样的奶才是放心奶?”日前,天津市质监局公布了《示范奶牛场生产管理规范》《示范乳制品企业生产管理规范》《乳制品销售管理规范》三项地方标准,分别对奶源、生产企业、销售环节做出规范。三项标准将于2013年2月15日实施,“初乳不能混入商品奶中”“乳制品企业应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赠品’字样标识不得遮盖产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市民关注的内容被纳入标准的规定中。
《示范奶牛场生产管理规范》(标准编号DB12/T458-2012)适用于天津规模化奶牛场,奶牛养殖小区可参照执行。标准规定,奶牛场选址应满足卫生防疫要求,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挤奶管理环节,奶牛分娩后头三天的牛奶单独存放以备饲喂犊牛使用,初乳不能混入商品奶中。生鲜乳运至工厂前的储存温度须保持在4℃,贮存时间不超过48小时。
《示范乳制品企业生产管理规范》中规定,乳制品企业应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的全程有效监督。乳制品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并对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
《乳制品销售管理规范》适用于天津乳制品销售的超市,其他乳制品销售的经营者可参照执行,标准规定,乳制品存放场地应设隔离地面、平台和层架,存放设施应离墙10-15厘米,最底层距离地面10-15厘米。乳制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台账,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建立销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对于采用捆绑方式销售的乳制品,属于附赠的商品应加贴“赠品”字样标识,捆绑及“赠品”字样不得遮盖产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天津《示范乳制品企业生产管理规范》起草人之一,海河乳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武文起介绍,与国家相关标准相比,天津乳制品相关标准更加具体、细化,也更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