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记者从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要求,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作出安排。
按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者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 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 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除 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对违反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