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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航标管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08-05-27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摘要:--chinacourt.org--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chinacourt.org--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


<--chinacourt.org-->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chinacourt.org-->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chinacourt.org-->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打印 责任编辑: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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