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航标管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08-05-27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摘要:--chinacourt.org--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chinacourt.org--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
<--chinacourt.org-->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chinacourt.org-->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chinacourt.org-->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