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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3)

发布时间:2006-05-18  来源:中国家禽网
摘要:9.3 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养殖场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应为混凝土结构,深度大于2m,直径1m,井口加盖密封。进行填埋时,在每次投入畜禽尸体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cm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粘土填埋压


9.3 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养殖场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应为混凝土结构,深度大于2m,直径1m,井口加盖密封。进行填埋时,在每次投入畜禽尸体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cm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粘土填埋压实并封口。

10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测10.1畜禽养殖场应安装水表,对厨水实行计量管理。

10.2畜禽养殖场每年应至少两次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提交排放污水、废气、恶臭以及粪肥的无害化指标的监测报告。

10.3对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水质应定期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10.4排污口应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

11其它养殖场防疫、化验等产生的危险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打印 责任编辑: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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