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型猪选育技术规程
发布时间:2008-11-12 来源:.
摘要:Regulation of breeding and seletionTechniques for lean-type pigsUDC636.485.082.44 GB 8466-87 本规程适用于瘦肉型猪的品种(系)选育和新品种(系)的育成。 1.
Regulation of breeding and seletionTechniques for lean-type pigsUDC636.485.082.44 GB 8466-87
本规程适用于瘦肉型猪的品种(系)选育和新品种(系)的育成。
1. 选育方案的制定
1.1 对原有猪种进行选育提高或育成新品种(系),均需在工作开始之前制定选育方案。
1.2 制订选育方案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以当地自然条件、农业生产条件、社会经济状况、人民生活需要以及选育猪群质量为依据,制定明确的选育目标。
1.3 制定选育方案应以现代遗传学和动物育种学等为理论指导。有条件时可利用电脑模拟不同的育种方案,对方案和商品猪生产模式的经济效益,做出全面的综合分析,从中选出最优化的选育方案。
1.4 选育方案中所规定主要经济性状的选育指标要切实可行,选择项目应突出重点。
1.4.1 繁殖性能中应规定产仔数、产活仔数、断奶时育成仔猪数和窝重等。
1.4.2 生长肥育性能中应规定体重达90Kg时的日龄和25~90Kg阶段的平均日增重。
1.4.3 饲料利用效率中规定体重25~90Kg阶段,每增重1Kg所需饲料的数量,并注明所需消化能(兆焦)和粗蛋白质(g)的数量。
1.4.4 产肉性能中应规定体重90Kg屠宰时的平均背膘厚度(厘米)、胴体瘦肉率、瘦肉量和主要肉质指标。
1.5 建立完整的繁育体系,确定选育核心群、繁殖群和生产群的规模。
2. 选育基础猪群的条件
2.1 选择的基础猪群,应具有明显的品种特征特性及达到选育目标的遗传基础。母本品种(系)要着重其繁殖性能,父本品种(系)以生长肥育性能和胴体品质为主。
2.2 选育基础猪群的个体其主要经济性状的表型值,应超过群体平均数一个标准差以上。
2.3 选育基础猪群的个体体质健壮、血统清楚、血缘数量符合选育方案要求。选育中及时排除遗传疾患。
2.4 在引用国外瘦肉型猪种杂交改良本国猪种或育成新品种(系)时,应规定肉质性状的指标,防止因提高胴体瘦肉率而导致肉质变劣。
3. 选育猪群的建立
3.1 参加选育猪群的数量应根据选育方案、选择强度和实施条件来确定,选育群母猪一般不少于40头。
3.2 继代选育群一般应由6~8头无血缘关系的公猪和30~40头母猪组成,并进行闭锁繁殖。
3.3 测定选育群主要经济性状的水平与潜力,建立质量性状测交和数量性状综合育种值的估测制度。
3.4 选育猪群的营养水平与饲养管理条件应相对稳定。
4. 选择技术
4.1 断奶时的选择
根据本身生长发育、体质外貌、全窝猪的整齐度、有无遗传疾患和父母等级等,进行综合评定。
4.2 六月龄的选择
按个体的生长发育、体质外貌、活体膘厚、同胞或半同胞测定结果进行选择,亦可按综合选择指数选择。
4.3 初产公母猪的选择
按本身生长发育、配种效果、繁殖、哺育成绩和仔代生长肥育性能进行选择。
4.4 选育猪群的配种繁殖
母猪应进行同期配种,力求在二个情期内完成。
5. 选育效果检验
5.1 检验选育效果应逐代计算遗传改进量,并进行配合力测定,杂交效果不见明显提高时,需改进选育方法。
5.2 选育的各世代猪均应进行外貌特征主要经济性状的一致性和均匀度的检查,并计算平均亲缘系数和近交系数。
5.3 经过四个世代以上的选育,主要选育指标达到方案要求,符合国家关于品种(系)的鉴定验收条件,即可向有关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6. 种猪标准制定
6.1 对已育成的品种(系)需制定种猪标准。
6.2 不同性状的等级,可用百分法或直接等级法划分。
6.3 直接等级标准,可以大群平均数为二等,加减1.0~1.5个标准差为一等和三等。
附录A 名词解释(补充件)
A.1 育种材料猪群、基础猪群与零世代参加新品种(系)育成的亲本品种(系)的猪群为育种材料猪群;通过选择的优秀个体组成的群体为基础猪群;基础猪群繁殖的仔猪为零世代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