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收购未经检疫的病死猪肉和母猪肉,再添加有毒有害的工业盐与染色剂制作成腊肉予以销售。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8日,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第一被告人高丰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其余被告人周坚等被分别判处七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09年底,被告人高丰、周坚、高文为牟取非法利益,购进未经检疫的病死猪肉和母猪肉混入冷冻肉中,由被告人丁永谦、丁松柏用工业盐进行腌制,加入国家禁止在肉类制品中添加的工业盐、亚硝酸钠、日落黄、胭脂红、焦糖等染色剂,制作成腊肉数量高达96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并予以销售;被告人杨兴龙、杨志船明知被告人高丰、周坚、高文用病死猪肉制作腊肉,而仍然提供房屋并出租,为其加工病死猪腊肉创造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陈建良、孔冬初明知被告人高丰、周坚、高文收购病死猪肉制成腊肉出售,仍为高丰、周坚、高文提供病死猪肉、母猪肉等未经检疫的不合格产品,被告人邹纯、毛建设、刘生中明知高丰、周坚、高文生产的腊肉存在质量问题,没有标签、没有产品合格证,为不合格产品,仍购进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2年4月2日,桃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将高丰、周坚、高文抓获,并当场缴获大量成品、半成品腊肉及作案工具,经鉴定,上述腊肉制品无机砷含量等指标超标。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并成功侦破了一起跨省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