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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注射“瘦肉精”参与销售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5-10  来源:新农网
摘要:消息: 近日,被告人刘某、王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间,汪某(已判刑)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从天津某生猪屠宰场长期购进被注射“瘦肉精”药物且未经检疫的猪肉,在北京市丰台区等

    消息:

    近日,被告人刘某、王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间,汪某(已判刑)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从天津某生猪屠宰场长期购进被注射“瘦肉精”药物且未经检疫的猪肉,在北京市丰台区等处分割后出售。被告人刘某、王某明知上述猪肉被注射药物,仍受雇于王某从事运输及分割猪肉的工作。2012年1月,公安机关在天津上述生猪屠宰场起获注射用药物及被告人刘某准备运走的猪肉,同时另起获部分已售出的猪肉制品。经检测,用于注射的药物为沙丁胺醇,被起获的猪肉内亦含有沙丁胺醇。经鉴定,上述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食用后足以造成食物中毒等严重危害。随后,被告人刘某、王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打印 责任编辑: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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