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死猪肉案。马某顺、张某煌、杨某龙三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一万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杨某龙在长泰武安镇金里村郭林前社旁,经营一鱼塘。2011年10月,马某顺向杨某龙提出,要杨某龙将鱼塘提供给他屠宰病死猪,并允诺将不可销售的病死猪肉给杨某龙喂鱼,杨某龙表示同意。
当年10月20日,马某顺开始在该场所屠宰病死猪,再将这些病死猪肉销售到厦门、漳州等地。现查明,马某顺分别销售820斤和800斤给郑某彬和黄某亮(均另案处理)。
同年11月29日,马某顺以每斤3元的价格,将1000斤病死猪肉卖给张某煌。张某煌载着病死猪肉欲回厦门同安销售时,在长泰县城被查获。经漳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查获的病死猪肉存在猪瘟病和猪圆环病毒,其中猪瘟病毒,人食用后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马某顺在落网后供述,他屠宰的病死猪都是从周边村庄的生化池边载回来的,每100斤重的死猪屠宰完,可以获得35斤的瘦肉,自己每天大约屠宰2头病死猪,经营的这39天,共卖出2730斤病死猪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