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华区法院对一起非法出售病死猪肉案公开宣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自2008年至案发,冯某、李某夫妻俩从曾某等人处(另案处理)购买大量病死猪,切割分类经加工成绞肉后出售,期间出售病死猪绞肉共计1125公斤,非法获利近六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说法
起刑点已提高 严惩食安犯罪
据成都市中院刑二庭法官介绍,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和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或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即便销售金额没有达到五万元也是依法严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起刑点,扩大了可以适用加重法定刑幅度的量刑情节范围。”据介绍,成都两级法院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即便是依法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也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并加大了附加刑的适用力度,通过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措施,剥夺犯罪分子“重操旧业”的必要条件,全力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