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记者从省农业厅获悉,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厅与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生猪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5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及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00只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5万羽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5万羽及以上;肉鸭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万羽及以上;肉鹅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万羽及以上;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其它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的其它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按照猪当量换算方法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