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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猪肉交易 价值25万元的猪肉飞了

发布时间:2017-07-13  来源:新农网
摘要:25万元的猪肉,到底去哪儿了?一笔巨额交易扑朔迷离,双方各执一词,究竟谁在撒谎? 买方说,自己付了43万元预付款,却只收到了18万元的货,卖方应该返还剩余货款并支付近60万元违约金;卖方却说,双方并未签合同,早已跟对方的员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讫。 为此,

  25万元的猪肉,到底去哪儿了?一笔巨额交易扑朔迷离,双方各执一词,究竟谁在撒谎?

  买方说,自己付了43万元预付款,却只收到了18万元的货,卖方应该返还剩余货款并支付近60万元违约金;卖方却说,双方并未签合同,早已跟对方的员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讫。

  为此,买方厦门一家知名冷冻肉制品企业状告外地一家大型肉制品销售公司。双方都说对方撒谎,真相一时难以查明,法官该如何断案?

  近日,这起扑朔迷离的纠纷,经过海沧区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终于尘埃落定。

  异地猪肉交易

  价值25万元的猪肉飞了

  之前,买方肉制品厂与卖方销售公司有过多次猪肉交易,双方算是老客户。

  据原告肉制品厂说,双方的交易都是与销售公司的员工老程联系,每次交易都有签订合同,签订方式为传真,所以肉制品厂保存的合同都是传真件的复印件。前几年,双方的交易往来均按此交易习惯进行,款项往来动辄几十万元。

  2014年,肉制品厂又一次与销售公司的员工老程联系,传真签订一份肉制品买卖合同。随后,肉制品厂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了预付款43万元。但这次交易却出了问题,销售公司在交付了价值18万元的货物后就没有再交货。后来销售公司迟迟不予供货,肉制品厂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销售公司返还剩余货款,并支付近60万元的违约金。

  销售公司却说,确实与肉制品厂有多次的交易往来,每次交易都是肉制品厂的员工老程经手。但双方交易没有签订合同,而是肉制品厂先汇款至销售公司账户,老程到销售公司自提,双方每次交易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销售公司还说,这次的交易也是老程经手,肉制品厂转账支付43万元款项的同时,相应的猪肉制品已经由老程全部提走,双方已钱货两讫。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销售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都说“买手”是对方员工

  对于“买手”老程的身份,双方也是各执一词,这个“买手”就像是一个谜。

  据肉制品厂说,老程是销售公司的员工,双方交易时老程有向肉制品厂发名片,名片上明确显示老程就是销售公司的经理。

  但销售公司则声称,老程在交易时明确告知是肉制品厂的员工,是代表肉制品厂提货。

  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老程”的身份无法查证。至此,案件的审理陷入僵局。

  法院深入调查

  认定供货方未完成供货

  海沧法院为此进行深入调查。经鉴定销售公司传真合同上“张某生”的签名字样与张某生本人笔迹不是同一人笔迹。法院还查明,肉制品厂提交的证据上加盖的公章字样与销售公司名称不一致。

  至于销售公司主张已将肉制品厂所购货物悉数交给老程,法院要求其提交相应的交货凭证,销售公司未能提交。

  海沧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的25万元货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一审认为,销售公司收到原告货款43万元,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因销售公司不能证明其已交付货物,因此,扣除原告自认已收到价值18万元的货物,销售公司尚有25万元货物未予交付。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此部分货款,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都向厦门中院提起了上诉。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最终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搭建网络平台 对“买手”进行规范管理

  有中间经手人参与的买卖在现实中很常见,尤其是买卖双方身处异地时,中间经手人以其对市场和交易习惯的了解可以大大减少双方麻烦,节约交易成本。这就是当下一种称为“买手”的新兴职业得以产生的社会土壤。

  然而,“买手”的介入在方便交易的同时,也存在隐患。对此,法官在采访中建议应对“买手”这一职业加以规范。

  一是要建立行业标准,对“买手”实行认证。详细认证“买手”的身份、擅长领域、从业年限、交易成功率等,从根本上保证“买手”交易的可信度。此外,应将该认证信息以最便捷的方式公示。

  二是搭建通用的电子合同网络签署平台,统一安全和技术标准,并确认通过该平台签署的合同效力。无论商家或个人,在该平台注册并上传相应的电子印章和其他信息后,即可以在统一的安全和技术标准下签署电子合同,保障交易的合法性。

打印 责任编辑:小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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