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男子潘某私设生猪屠宰场,半年内销售额达123万余元。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经营罪案,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14年年初,潘某在鳌江私设生猪屠宰场。2015年5月,平阳县公安局、农业局联合执法时发现,潘某的屠宰场并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当场查获已宰杀未销售的生猪肉182公斤。
潘某的记账本显示,在2014年11月-2015年5月期间,其在私设屠宰场共屠宰生猪650头,约12.3万斤,销售或代为销售的经营额超123万元。 慕煊
法官告诉你
被告人行为 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潘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有立功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