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一家肉联厂在申报停产后,收购病、死猪,分割混装后销往国内多地。
经查,该厂销售的猪肉制品价值总额664万余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厂长王某及5名雇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已经分别获刑,并处罚金。其中厂长王某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650万元。扣押的益发肉联厂冷库库存猪肉制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义县公安局依法销毁。
肉联厂收购病死猪 厂长雇5人分工
锦州义县稍户营子镇五台沟村益发肉联厂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招商引资企业,但不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王某为该厂厂长。
2011年4月,该厂申请报停停产,之后原驻该厂的义县动物检疫站检疫员撤离。
2011年下半年,王某在未经检疫检验的情况下开始进行私屠滥宰,同时收购病死猪,并将未经检疫的生猪及病死猪分割加工后混合包装对外销售。
在私自从事上述生产加工销售行为期间,厂长王某还雇了5个人。包括自己的连襟在内,几人各有分工,有的负责管库、有的负责屠宰加工、有的负责运输。运往肉联厂的病、死猪每天运输一次,每次平均四五头,每月运输十余次。
产品销往国内多地 包括沈阳、北京
2013年10月,肉联厂被查获。该厂冷库尚存140145公斤此种混合包装的猪肉制品,被义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经鉴定价值总额1536825元。
至此,该厂已向北京、沈阳、大连、乌兰浩特、锦州、朝阳、辽阳、重庆等地销售此种混合包装的猪肉制品,价值总额6646289.30元。
2013年11月,王某及4名雇用人员被警方刑事拘留。2014年2月,其中负责运输的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孙某、于某、倪某、张某生产、销售以病死猪和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生猪分割加工后混合包装的猪肉制品,且金额达2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王某某明知运输的是病、死猪,仍帮助向义县益发肉联厂运送赚取运费,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王某等5人二审均被认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获刑。
■法理解释
为啥罚金1650万? 按刑法上限处罚
法官表示,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病死猪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猪肉均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王某生产、销售该两类猪肉的混合制品,金额高达800余万元,不仅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且已实际产生更大危害后果,属后果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所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1650万元罚金,按照销售金额二倍判处罚金。
■病死猪咋处理
我省多地建有 无害化处理设施
国务院办公厅去年11月发文,要求各地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近日,省畜牧局在官网上公示了辽宁省2015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名单。记者注意到锦州、营口等地均建有公益性无害化处理设施,多数都在村级处理点,包括最高日处理7吨的高温发酵设备、20立方米玻璃钢化尸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