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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生猪保全属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据瑞安日报报道,浙江温州一猪场老板张某欠饲料经销商苏某13万多的饲料款,苏某发现张某将70余头生猪和冰箱变卖后仍不还他的钱,故立即向法院申请生猪保全。法院将80头生猪保全后告知苏某,就地扣押的生猪将由他继续饲养,如在保全期间发生病、死等情况,将由他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表示诉讼保全后,苏某应在30天内向法院起诉。由于保全物是生猪,可以要求法院先予执行,提存案款。
陶山法庭庭长薛箴言说,生猪属于鲜活物品,由于保全期间,鲜活物品容易出现病变导致灭失,申请人的责任相应要大一点。而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江志宏律师与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郭旺生律师均认为,诉讼期间如果猪发生疫病或者死亡,导致财产灭失,应由猪场负责。
另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人(经销商)应当提供担保。江志宏向农财宝典新牧网记者解释说,如保全100头猪评估为20万,则饲料经销商需要提供20万的财产作为担保。
对此,阳春市一饲料经销商胖虎(化名)表示,经销商本身资金周转就很困难,如果需要用现金去担保,流动资金就不够用了,"如果是需要我用现金做为担保,那我不会去告猪场,如果是用房产证去担保,我会采取这种方式。"
郭旺生还表示,如果猪场欠的不仅是饲料款,还有兽药等其他欠款,而其他债权人也起诉猪场,那么即使胜诉了,所得资金也要与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另外,诉讼费用也应由原告(经销商)先垫付,由败诉方最终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