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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信赖,唐小春长期以赊账方式向贺昌提供生猪饲料。然而,12头生猪突然死亡之后,贺昌怀疑是唐小春提供的饲料有问题,于是拒绝支付饲料款。近日,湖南省新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贺昌一次性向唐小春支付货款27105元。
2005年8月至2006年10月期间,唐小春根据其与生猪养殖大户贺昌签订的《生猪饲料买卖合同》的约定,一直以赊账方式向贺昌出卖生猪饲料。在此期间,贺昌饲养的12头猪突然死亡,此后的几个月,贺昌仍然从唐小春处买受饲料,并向唐小春支付了部分饲料款。至2006年10月,贺昌下欠唐小春的货款共计29105元,并向唐小春出具了《欠条》。2007年2月,贺昌向唐小春支付货款2000元后,拒绝继续支付仍下欠的27105元。
2009年,贺昌建起一栋4层楼房,造价在40万元以上,唐小春认为贺昌有钱不还、恶意拖欠。
被告贺昌辩称,下欠原告货款27105元是事实,但被告一直不给付原告所欠货款的原因,是因为被告所饲养的12头猪吃了原告的饲料后突然死亡,原告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损失数额远远超出其所欠原告的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亦没有瑕疵,被告既然已经承认下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至于被告提出的辩诉理由,一方面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面,即便能证明被告辩诉的是事实,被告也应当另外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以此为由拒不返还原告货款。最后,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