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平抑因牛、羊饲养成本不断上涨及需求量不断增加导致的肉类价格上涨,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从2月1日至9日在全区25个市、县(区)实施牛(新鲜剔骨)、羊(新鲜带骨)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每人每次限购牛、羊肉各2公斤,要求各地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个别消费者套购限价肉。
根据通知,各地销售的限价牛、羊肉,将优先选择具备清真牛、羊肉销售条件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销售,并按照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2013年1月31日市场牛、羊肉平均零售价每公斤4元进行销售。五个地级市按照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限价投放自治区级活畜储备牛羊肉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县、区充分考虑当地回族群众占总人口的比例和牛羊肉消费习惯确定,每天的最高销售量分别为3吨-5吨。
执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差价用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补贴,川区市、县(区)按照与自治区1:1的比例分担,山区九市、县(区)由自治区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