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马某凭借多年经营农药经验,与当地县农药技术员刘某一起自行研制出一种由正规“垄歌”、“敌杀”等三种农药混合使用的配方农药,专门用于杀害水稻虫害。并在所经营的农资商店开展促销宣传并优惠出售。见售价比市场上的其他农药便宜,钟某等20余家农户购买并使用此农药。该农药宣传单说明的使用方法是:每次将“垄歌”三种农药按混合配比,喷雾两次,就能杀灭水稻早期害虫。然而,钟某等农户用此方法使用后,水稻飞虱虫害仅仅被杀灭约十分之二。由于效果不佳,导致病虫害严重影响水稻生长,又连锁地出现稻株倒伏现象,最终造成钟某等20家农户水稻减产40%。经有关部门检测,农药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提供的使用方法存在缺陷。后经乡司法所调解,马某与技术员刘某共同赔偿钟某等20余农户减产损失的3/4,农户自行承担损失1/4。
法理分析
一项产品是否合格,当然应包括产品所说明的使用方法正确。如果所提供的使用方法存在缺陷,给农户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农户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钟某等农户是按商家提供的方法使用农药,并无任何过错,若依法处理,其所遭受的减产损失应由商家全额赔偿。但本案是调解解决,钟某等农户适当做出一点让步也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