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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监测环境质量鼓励使用生物农药

发布时间:2012-02-19 13:23  来源:新农网整理
摘要:动态监测环境质量鼓励使用生物农药

  3月1日,《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动态监测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鼓励使用低残留农业投入品、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3月1日起,《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我省将从农产品源头、生产环节、包装和标识等方面全程严管农产品质量,保证农产品安全。2月15日,省人大、省农业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一《条例》的详细情况进行了介绍。

  农产品质量安全谁来管

  《条例》强调了政府的管理职责,理顺了部门监管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各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按期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机构、队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同时,县级以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为及时了解和准确把握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条例》规定,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通报有关部门,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动态监测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

  农产品产地是农产品生产的源头,产地的生产环境和条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影响。

  因此,《条例》规定,在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污水灌溉区、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农产品主产区等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进行重点监测。

  同时,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和土壤质量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及时公布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和农田土壤状况,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对于无公害产品,实行产地认定制度。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设立明显标识牌,标明产地名称、范围、面积、产品种类等内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标示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残留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为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条例》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禁用和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做了明确规定。如:引导、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使用生物农药、有机肥、微生物肥、可降解农用薄膜等高效、低残留的农业投入品。禁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为确保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重点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生产经营主体自律、生产中禁止行为、农产品检测、生产记录和储存运输等环节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在我省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包括农产品种类和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类型以及实施时间等内容,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要在列入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将其运出产地。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或者检疫合格证明。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单位的专用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同时,《条例》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内容进行了细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要对其销售的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农产品进行包装,不需要包装的,要附加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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