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对农资经营者管理存在的部分法律空白得到填补,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9月23日,广东省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陈业怀接受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农资经营者应当对自己经营的农资产品质量负责,要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若违反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陈业怀介绍,根据已有的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的职责不甚明确,而新办法第一次明确了相关职责。例如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此外,还定义了“农资”监管范畴,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并不包括饲料。
根据新规,农资经营者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陈业怀表示,以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资经营者建进货台账只是指导性意见,并没强制规定。这次要求农资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针对当前时有发生的购买到假劣农资后索赔难等问题,新规明确要求,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如果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对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