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下午,浙江省浦江县法院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两名被告人王某和赵某更改临期(即将到期)牛奶的生产日期用于销售,分别被法院判刑。其中王某获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赵某获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王某系义乌蒙牛公司经理,去年4月份,其同事的弟弟赵某联系上他,问他能不能拿到便宜点的临期(即将到期)牛奶,并说明了自己想修改牛奶生产日期用于销售的目的,并承诺“不会亏待”王某。
去年5月初,王某以用于发放员工福利为由,以22元一箱的价格从舟山蒙牛公司拿了3000箱纯牛奶交给赵某。没多久,赵某便将改好生产日期的500箱牛奶以每箱45元的价格卖了出去。此后见没出什么问题,赵某又卖了2000余箱,分别卖到义乌、浦江、磐安等地,销售金额11万余元。对购买牛奶的客户,王某和赵某均称是在处理串货(蒙牛公司规定一个地区不能销售另一个地区的牛奶)。
牛奶卖出没多久,浦江、义乌等地均有客户反映牛奶出现结块的现象,王某便通知赵某回收已售出的牛奶,两人从各地共收回1200余箱,赔偿了各地客户的损失。案发后,蒙牛方面向当地公安机关主动报案,协助警方调查,最终确定赵、王二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次充好,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11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