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在生产肉蛋奶1.5亿多吨的同时,产生畜禽粪污约38亿吨,且仍有40%未有效处理和利用。2016年12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强调,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此后得到了各地政府的支持,跟小编看看6月有哪些省在拆猪场吧!
1、湖北109个县划定禁养区
大批畜禽养殖场被要求6月底关闭搬迁
2017年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了《湖北省2017年畜禽规模养殖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区畜牧兽医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确保完成2017年畜牧业污染减排任务。
方案指出,湖北全省109个县(市、区)已全部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等三区划定工作。并督促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2017年年底前,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完成对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现行总体规划边界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依法关闭或搬迁;对其他禁养区域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禁止有污染物排放,全部实现资源化利用。
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畜禽养殖污染突出地区,如四湖总干渠、天门河、汉北河、东荆河、通顺河等流域各地,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对国家南方水网地区重点区域中,涉及我省25个县市:黄梅县、浠水县、武穴市、天门市、仙桃市、潜江市、鄂州市、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松滋市、公安县、监利县、江陵、石首、江夏区、黄陂区、嘉鱼、钟祥市、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湖北荆州:奖补1 000万元“铁腕”关停养殖场
湖北荆州由于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场选址不够合理、养殖户环保意识不强、粪污处理成本高等原因,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来源。为此,荆州区2017年出台了全区畜禽养殖关停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了禁限养区规模养殖场关停“以奖代补”的政策,区政府拿出奖补资金1000多万元支持禁养区殖场关停工作。
全区共划定禁养区35个、限养区48个,规模养殖场181家,规模以下730家。要求今年年底前必须关停的有216家。目前,荆州区纳入关停的20家养殖场已关闭17家;规模以下730家;规模以下的养殖户郢城镇已关闭98家,完成关停任务的达50%。
3、福建宁德市持续开展牲畜养殖污染整治
2017年6月8日,记者从“牲畜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提案办理协商会上获悉,2017年全市已关闭拆除禁养区生猪养殖场368家,可养区内不保留生猪养殖场正在逐步实施关闭拆除。
据了解,中央环保督察后,我市各地公安、环保部门马上联合开展“清水蓝天”环保专项行动,全面梳理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的信访案件和区域突出环境问题,对查处和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目前,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共检查生猪养殖场(户)1000多家;立案查处生猪养殖场(户)30起,已行政处罚22起;移送涉嫌私设暗管偷排予以行政拘留,实施停产整治3起。
4、云南8万头削至4000头
生猪养殖基地排污不达标将关闭
2008年7月开始,昆明某农牧有限公司550亩标准化生猪养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该项目部分废水防治设施停运、部分养殖户将生产、生活污水管偷排进雨水管或初期雨水塘、违法将中水(沼液)用于绿化和农灌、“三防”设施不完善。
2016年10月,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向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督促三农落实三项环评对策措施,切实保证大树营村第三村民小组饮用水安全,尽快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截至2017年5月2日,三农公司生猪存栏数由原来80 000余头逐步削减至4 000余头,为彻底关闭养殖项目奠定基础。当前,已经成立滇中临空产业园(小哨哨峰山片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筹措资金2.5亿元,与182户加盟养殖户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占98.94%,农户已交验房屋161户,拆除142户。
5、广东惠州:生猪养殖5年内再减13万头
近年来,广东惠州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工业污染防治、严格防控农村面源污染。全力开展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等。力争生猪养殖规模将在5年内减少13万头,至2021年规模为87.2万头。
惠州还将对现行禁养区划分方案适时进行优化调整,按照本方案制订的水质目标要求,适当优化调整禁养区范围。2018年6月30日前,各县(区)将重新优化调整的禁养区方案上报市政府备案。在大亚湾和仲恺,养殖规模控制将最为严格,2017年,全市生猪养殖存栏量控制在100万头以内,大亚湾开发区控制在2000头以下,仲恺高新区实现零养殖。
在河涌治理方面,惠州将推动淡水河、潼湖流域、沙河、公庄河、增江污染综合整治。在城市黑臭水体方面,报告要求,对惠州27条城市黑臭水体,2017年底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切实推动水质改善。2018年底前100%完成市区27条黑臭水体整治任务。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