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猪肋骨发臭,东莞市长安镇猪肉摊主房某竟在猪肋骨上添加有毒非食品原料硼砂,后被抓获。1月14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房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50 多岁的广东普宁男子房某,从事肉贩生意。自2013年11月开始,房某在长安镇乌沙社区振安肉菜市场一家摊位卖猪肉和猪骨。2015年7月的一天,房某为 了防止猪肋骨发臭,购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用水稀释后涂抹在猪肋骨上。期间,房某将部分涂抹硼砂的猪肋骨出售。同年8月10日17时许,公安机 关在对房某的摊位进行检查时,当场缴获1袋重约444.81克的硼砂以及重约8.36斤的猪肋骨,将房某抓获。经检验,上述猪肋骨中检测出硼含量为 2.55x103mg/kg,为不合格。
据了解,硼砂有杀菌作用,但是直接食用硼砂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很大。连续摄取会在体内蓄积,影响消化道酶的活性,引起食欲减退、消化不良、抑制营养素的吸收,一次摄入过量硼砂,可引起呕吐、腹泻、休克、昏迷等症状,只要摄入15克就能使一个成年人中毒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