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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制品

发布时间:2016-01-15  来源:新农网
摘要:1月13日电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却铤而走险。今天上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1月13日电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却铤而走险。今天上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四川邻水人姜某多次以低价从兰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病死猪排骨。在重庆巴南区某租赁食品厂内,被告人姜某将上述病死猪排骨加工成腊排骨,并售卖给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等地农贸市场内的商贩。经查,姜某共向兰某等支付购买病死猪排骨货款92580元。2014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姜某所承租的厂房进行搜查,查获病死猪排骨 520斤,并依法扣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打印 责任编辑: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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