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协会负责人电话联系,客户决定购买1000斤鱼苗;事后,该负责人又将鱼苗无偿寄养在一会员的网箱内。结果待买主去转运鱼苗时,却发现网箱破了,700多斤鱼苗游回了长江。
游回长江的鱼儿是快活了,但却急煞了买主。为此,买主以万州区水产协会有重大过错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驳回了买主的诉讼请求。
通过电话下订单
2008年4月的一天,余某向万州区水产协会发出了要购买1200斤鲤鱼的信息。随后,水产协会负责人将此信息告知协会会员熊某。
同年4月20日,熊某从万州黄柏用船运来约2000斤鲤鱼,到万州猫耳沱河边交货。据悉,当时熊某只购买了1169斤鲤鱼。剩下的几百元鲤鱼,让熊某有些为难,因为运回黄柏必然有损失。为此,熊某找到时任万州区水产协会会长的牟某,希望其出面协调此事。
出于解决协会会员的实际困难,牟会长与买主余某电话联系后,余终于同意收购剩下的鱼苗。接下来,牟会长便与熊某一道将剩下的鲤鱼过秤,结果为990斤。据悉,当时余某无法赶到现场,但他对称重的结果完全信任。同时,热心的牟会长又决定将该批鲤鱼寄养在附近的一网箱内。因该网箱的主人王某同是协会的会员,牟并没有告知王某;但他将此消息告知了余某。
两天后,买主余某按照6.5元/斤的价格,向熊支付了990斤鲤鱼的余款。
寄养鱼苗游走了
同年4月26日,余某到王某的网箱处转运鱼苗。结果余某在收网时却大吃一惊———网箱破裂了。最终,余某当天仅仅从该网箱内捞到230斤鱼苗。
鱼款付清了,收到了鱼却差了很大一截。满腹牢骚的余某找到万州区水产协会“扯皮”,要求赔偿;但双方数次协调无果。为此,余某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将万州区水产协会告上法庭。诉讼中,原告余某提出,他是在交货两天后支付的鱼款,但水产协会在寄养时没有检查网箱是否完好,也没有通知网箱主人,致使鱼儿游走。因此,余某认为水产协会有重大过错,其损失应由水产协会承担。
但万州区水产协会辩称,该协会是非营利的群众组织,无偿为会员联系销售;没有授权任何人(包括会长)为谁保管鱼,故不应承担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失。
诉讼请求被驳回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余某与熊某的买卖合同,虽是由时任万州区水产协会会长的牟某出面协调促成,但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余某和熊某;余某已付清了该次合同标的物的价款,其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3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熊某将鱼交付至王某的网箱后,该鱼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买主余某自行承担。
同时,法院称,牟会长将鱼无偿寄养在王某网箱内的行为,牟告知了余某,余也表示同意。因此,法院认为,牟的行为应认定为是接受余某委托的代理行为,双方并无保管的意思表示,也无保管的事实。
综上,法院认为,余某主张的他和水产协会形成事实保管合同关系,水产协会保管不当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即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