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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6月1日起购买剧毒高毒农药须出示身份证

发布时间:2014-04-23 19:43  来源:新农网
摘要:昨日,从山东省枣庄市政府获悉,枣庄市将于6月1日起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者必须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者还须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昨日,从山东省枣庄市政府获悉,枣庄市将于6月1日起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者必须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者还须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2014年3月17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同时,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创立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农药经营者违规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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