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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监管风险在凸显 实行经营许可是良策

发布时间:2014-01-09 10:28  来源:农民日报
摘要:农药是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的重点和难点,随着食品药品管理体制的改革、管理职能分工进一步明朗、食品安全法制化的加速推进,农药监督管理责任重大,风险凸显,农业部门应当积极面对。

 

  农药是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的重点和难点,随着食品药品管理体制的改革、管理职能分工进一步明朗、食品安全法制化的加速推进,农药监督管理责任重大,风险凸显,农业部门应当积极面对。

  风险一:分段监管职责不清

  如今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已由“多龙治水”,改为“两龙治水”,即由原来的工商、农业、质检、药品、工信等多部门管理改为由农业、食品药品两个部门管理。中编办下文规定:“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也就是把销售、批发、加工以前(简称“三前”)的食用农产品归农业部门管理,以后的归食品药品部门按照食品管理。现在关键是“三前”需要有明确划分,中间地段也许就是监管的空白区域,最容易出事的地方,比如此前出现的“甲醛白菜”、“毒生姜”等事件。

  目前急需对零售、批发市场、加工企业进行明确责任定义。应该说凡是农产品经过交易后,就是已经进入市场,属于“三前”以后的监管。如果这样认定,凡是交易后的食用农产品运输、储藏、保鲜的监督管理就应该由食品药品部门负责,而交易前的由农业部门负责。

  其次,有争议的监管领域需要明确。如违法使用添加剂生产“毒豆芽”事件,这些监管领域需要中央编制部门权威认定,不能有监管空隙、盲区,避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此外,对市场、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检测,应该由食品药品部门负责,农业部门负责生产基地、田地里的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查、检测。

  风险二:农药经营许可门槛过低

  根据现有的政策规定,农药没有经营许可,只要工商登记过的经营单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设置许可的,都可以经营。也就是说所有的经营单位都可以买卖农药。农药应该有比人药更加严厉的管理措施,而我国人药的监管机构、人员、许可都远远严于农药。

  在美国,不但生产、经营农药需要许可,就是使用限制农药也需要许可,一旦农场主发现自己的庄稼有病虫,需要使用限制农药,要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派技术人员调查,拿出使用时间、农药品种、数量的意见。限制农药使用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限制农药使用证书。如果农场主没有限制农药使用证书,则必须在持有限制农药使用证书的人的指导监督下方可使用。所以,他们滥用农药的现象很少发生,甚至有许多我们禁止、限制使用的高毒农药,他们仍在使用。

  风险三:不合理用药难监管

  我国农业生产是千家万户的小农生产方式,农药经营企业仅山东省就有5万多个,制假造假、非法添加、跨作物、超剂量、违规使用农药现象比较普遍,监督管理任务十分艰巨。按照中编办对食品药品部门和农业部门的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农药的质量现在由工信、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定点、许可,农业部门负责登记,而农药使用只停留在技术指导层面。

  按照新的职能分工,农药生产定点、许可之外的农药登记、农药经营管理、农药使用管理都归农业部门负责,这里就包括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品种质量的监管,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人员培训,农药风险评估,主要作物、病虫害推荐用药,农药监督检查,药害调查处理,小宗特色作物登记用药试验等工作。由此新增了许多工作,特别是对使用农药的监管,必须需要编制、经费、设备等方面的有力保障。这就必须加强部、省、市、县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建设,真正成为监管有力、技术支撑、上下贯通、监管与执法和推广分离的一体化有效运行体系。

  应尽早推行农药经营许可制

  为此,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任重而道远。这就需要新《农药管理条例》早日颁布实施,必须实行农药经营许可,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三项制度,健全农药监督管理体系,强化监督检测手段,完善监管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注重监管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权威性,逐步建立起农药登记、市场监管、风险评估、安全使用、残留监控等环节相互衔接并相互促进的全程一体化高效管理机制。

  特别在使用监管上,要建立完善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准则和标准,加强农药抗性监测、药害监测和残留监测,搞好使用农药和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做好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农药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推荐低毒低残留农药,指导农民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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